4. 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所属的审批事项,并承担超时责任。
5.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协同审批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信息公开。各审批部门在2008年10月31日前对实施协同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最大程度简化申请材料,将协同审批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所需的申报材料、申请表范本、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屏和政务服务网站上统一公示,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电子政务。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加快推进网上协同审批业务系统建设,根据需求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网上审批系统” 建设方案评审,对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推进各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系统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平台的对接,努力打造上下互联互动的电子应用平台。
(三)加大授权力度。各职能部门审批事项要集中到位,参与协同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整合内部审批资源,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落实“首席代表制”、“首问责任制”和“局长办公日”制度。要积极研究和着手建立审批(审核)科,将本单位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审核)科并成建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不断提高窗口的办事能力。同时,结合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确定各类事项的授权模式,实现协同审批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全过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类协调会议、审查会议、征求意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
(四)强化协调机制。各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主动进行协调。在审批阶段内协调难度大的特殊或重大事项,牵头部门可以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处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进入协同审批系统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多个部门协调的事项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各审批部门对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准时出席,否则视为同意;对在网上协同审批系统进行联审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否则视为同意。
(五)加强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执行协同审批制度的审批行为和成效负责。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和市府办督办室等部门要对协同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或执行不力、致使协同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公示以外的报批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市政府按照《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制度和机关作风建设考评等相关监督考核体系的作用,落实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