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在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继续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执法。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在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市、区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撤销的坚决依法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
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