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备案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前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9年开始,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市、区行政执法体制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