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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2008)

  在受理火灾时必须快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失火(事故)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灾害的性质、范围、危害的程度、人员被困等情况。
  3.2 接警报告
 
 公安消防部队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报警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要立即向上级消防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
  3.3 接警出动
 
 坚持“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接到出动命令后,各参战大队(中队)应调集优势兵力火速赶赴火场。

4 力量调集及批准权限

  4.1 属地原则
 
 灭火救援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统一领导部署,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消防机构。
  4.2 力量调集
 
 灾情严重,需要调集增援力量时,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调集跨区域力量的批准权限,调集有关大队(中队)进行增援。
  4.3 批准权限
 
 跨区域调集消防部队参加特种灾害事故救援的批准权限是:调集50人以下由州公安消防支队批准,报省消防总队备案;调集 50以上100人以下由州公安局批准,报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和州政府备案;调集100人以上时,由州政府批准,报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备案。
  4.4 协作区划分
 
 将8县消防大队划分为三个灭火救援协作区:文山、砚山、丘北为第一协作区,广南、富宁为第二协作区,马关、西畴、麻栗坡为第三协作区。遇重大情况,按照以上编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做到临阵不乱。

5 组织指挥机构

  5.1 组织机构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州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火灾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由州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州公安局、州公安消防支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民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州电信公司、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州交通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文化局、州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以及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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