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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2008)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的预防和处置。
  1.4 基本原则
 
 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州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5 预案启动条
  重、特大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火场总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州委和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2 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1 特别重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2 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3 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4 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 火灾受理

  3.1 接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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