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8〕5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18号令)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按规定条件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07〕37号)规定执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医疗保障办法按《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18号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