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厅室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办公厅进行保密审查。
(二)经同意公开的除规范性文件之外的信息,由各厅室自行发布到楚天廉政网相关栏目,并送监察综合室备案。监察综合室根据需要,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
(三)需要定期公开的常规性工作信息,领导小组可授权相关厅室审核公开。
第二十条 以省监察厅名义(含编省监察厅文号的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各厅室编发文号后3日内将拟发文件和电子文本送法规室。
(二)各厅室在规范性文件制发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楚天廉政网公开。
(三)法规室在规范性文件制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第二十一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在线沟通值班人员负责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做好登记,及时转交相关厅室处理,并告知监察综合室。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报等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受理,及时转交相关厅室处理。
(三)相关厅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厅室要作出说明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相关厅室答复申请人后,将办理情况告知监察综合室。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当事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三)不属于省监察厅工作职责范围的,告知当事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当事人受理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信息中包含不予公开的信息,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