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司发〔2008〕99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司法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
湖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修正稿)>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司法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司法行政各项事务。
省司法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省司法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司法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省司法厅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司法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司法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发布时间
| 文号
| 文件标题
| 废止原因
|
1
| 省司法厅、高院
| 1998.02.22
| 湘司发联[1998]1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 与《法律援助条例》冲突
|
2
| 省司法厅
| 1998.10.28
| 湘司发通[1998]122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与《法律援助条例》冲突
|
3
| 省司法厅
| 1994.07.16
| 湘司公[1994]9号
| 关于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几个问题的通知
| 与《公证法〉冲突
|
4
| 省司法厅
| 1999.06.25
| 湘司发通[1999]84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所依据的法规已废止
|
5
| 省司法厅、高院、检察院
| 2005.03.28
| 湘司发[2005]28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试点监所押犯适用减刑、假释》的通知
| 新文件替代
|
6
| 省司法厅、财政厅
| 1990.04.13
| 湘司计[1990]4号
|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颁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的通知
| 违反了《律师法》
|
7
| 省司法厅
| 1997.04.28
| 湘司发通[1997]42号
| 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所依据的法规已废止
|
8
| 省司法厅、财政厅
| 1997.11.13
| 湘司发联[1997]3号
| 关于下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 新文件替代
|
9
| 省司法厅
| 1998.02.10
| 湘司发通[1998]9号
| 关于印发《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文件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