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人口发〔2008〕24号)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对本委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武冈市政府关于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否进行处罚请示的回复意见》等3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四、《关于被拐卖妇女获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复函》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重新公布。
以上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省人口计生委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 件 标 题
|
1
| 省计生委
| 湘计生政发〔2001〕1
| 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2
| 省计生委
| 湘计生发〔2002〕42
| 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管理的意见
|
3
| 省计生委
| 湘计生发〔2003〕14
|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统计口径》的通知
|
4
| 省计生委
| 湘计生发〔2003〕41
| 关于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统计口径》的通知
|
5
| 省计生委
办公室
| 湘计生办发〔2003〕38
| 关于印发《省计生委关于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6
| 省人口计生委
| 湘人口函〔2004〕62
|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修正版)
|
7
| 省人口计生委
办公室
| 湘人口办发〔2005〕33
| 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
8
| 省人口计生委
办公室
| 湘人口办发〔2006〕7
| 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说明的通知
|
9
| 省人口计生委
办公室
| 湘人口办发〔2007〕24
| 关于加快建立湘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区域协作机制的通知
|
10
| 省人口计生委
办公室
| 湘人口办明电〔2007〕15
| 关于全面开展流动人口清理和信息采集活动的通知
|
11
| 省人口计生委
| 湘人口函〔2008〕6
| 关于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能否再生育子女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