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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环发[2008]74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

  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宣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决定,确认《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管理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决定,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4)。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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