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海事法规字〔2008〕112号)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废止《关于公布〈湖南省船舶建造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宣布《关于执行〈试航船舶须持有试航证书〉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通航河流采砂作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港航(运管)、海事(船检)、航道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