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防办字〔2008〕90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外省入湘销售安装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确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有关制度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省人防办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人民防空各项事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