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勘察、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认定机关取消资格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测量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域范围内,制定全区城镇化战略、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的规划。
(三)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自治州、地区(市)域范围内,制定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的规划。
(四)跨区域专项规划:在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范围内,为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合理配置空间资源,协调区域城镇间关系、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的规划。
(五)近期建设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