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第九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条 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控告和请求,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在校(园)学生提供帮助和保护,对施暴人进行规劝和教育,或者向施暴人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依法调解或者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因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责。
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第十五条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提起诉讼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