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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实施性侵害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调解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教育作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处理家庭暴力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和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站。
  第八条 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认真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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