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推进行业协会、学会归口管理基础上,加快推进政府相关职能转移。
(2)积极探索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机制,允许适度竞争办会。认真借鉴广东、深圳行业协会管理经验,逐步从行业协会多元化管理向一元化管理过渡。
(3)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建立长三角行业协会联动机制,主动与长三角地区行业协会接轨,08年完成和上海行业协会的部分对接。
(4)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做好异地商会登记试点工作。
3切实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社会团体要履行好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的论证以及成果和职称评审等事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研究。要积极参与行业资质论证,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企业经营秩序。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呼声,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二)大力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必须坚持“政府主管、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科学运作”的原则,以建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健康有序发展和提高能力为重点,着力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1)要着眼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难、医疗难、文体活动难、娱乐健身难”等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重点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发展。
(2)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民间资金从事非营利性福利、慈善类的社会组织,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
(3)鼓励发展医疗、卫生、培训、权益保障、安全、生活、体育、心理引导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4)加强对社区、乡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和发展,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
2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力度
(1)研究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