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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横县产品质量检验所《收费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横县产品质量检验所《收费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5]9号)


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横县产品质量检验所《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横县产品质量检验所是经横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具有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职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所经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后,已确定横县产品质量检验所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准予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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