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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煤安监〔2008〕193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火工品的贮存、领取、运送和使用等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
  三、列入整顿关闭和被整合煤矿、挂靠井、副井、一证多井等,不得购买火工品。
  四、新开办、改扩建、停产整顿、整合改造等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上煤矿企业炸药用量函告公安部门,以便公安部门限量批供火工品。煤矿企业因整合改造或其它原因而暂不需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封存,妥善管理。
  五、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上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六、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针对我省煤矿规模小的特点,乡镇煤矿一律不设井下炸药库,已经设置的炸药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等的要求,否则,立即停产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地面炸药库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地面、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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