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3号)
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按照预算支出指标的资金来源,批复下达的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