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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等原因导致实际拨款数小于预算(指标)数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末执行,需要推迟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产生的净结余资金(不包括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净结余),当政府采购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比條幅在15%以下(合15%)的部分,市直部门留用50%,但部门全年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留用部分累计不得超过本部门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10%的部分和政府采购价格降幅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下达调减指标,资金收回。如果中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部门留用50%部分,实行审批管理。市直部门应当向市财
  政局提出当年安排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动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当首先用本部门留用部分安排。
  对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全部由市财政下达调减指标,资金收回。如果中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对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调减预算(指标),收回资金。
  (三)对项目当年巳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部门要单独核算,加强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结转,如连续结转两年末动用或连续两年末使用完的资金,除上级财政专款和政策规定有特定用途的外,市财政局将调减预算(指标),取消项目,收回资金。
  第七条 指标调减按照“谁下指标谁调减”的原则,由原指标下达处室下达指标调减文件;预算单位根据指标调减文件列明的金额和程序办理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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