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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属于市财力安排的结转项目,指标核减后,原则上50%作为市财力统筹安排使用,其余50%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室作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部门项目申报情况,调整使用。
  第十四条 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后,市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说明,于下年度1月15日之前,将本部门《200×年度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室对部门上报的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汇总,有关数据与国库处、预算处核对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对需核减的部门结余资金按照“谁下指标、谁核减”的原则,下达调减指标文件;对需结转使用的部门结余资金送预算处、国库处作为指标登记和办理拨款的依据;对需按比例进行统筹的部门结余资金,由业务处室作为安排该部门下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六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部门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结余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 市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按规定填报、隐瞒不报、不退或挪用财政结余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97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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