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人员经费结余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开支标准和超标准发放补助;公用经费结余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 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市财政局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专项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的结余资金,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市财政局下达核减指标,资金回收。
2、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市财政局将调减指标,资金收回。
3、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对其取消项目,调减指标,资金收回。
(二)项目专项结余资金
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含工程尾款)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到下年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
第四章 核减结余指标的使用
第十二条 属于中央、省专项资金的结转项目,核减指标后按专款专用原则,留在原科目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