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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5、招待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按照单位的办公费、办公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办公取暖费等费用的2%计算。
  16、工会经费 反映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给上级工会机关的会员费。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17、福利费 反映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0元,年人均定额120元。
  18、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反映离退休人员的特需费、活动费等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休人员特需费每人每年500元;离休人员活动费每人每年600元;退休人员活动费每人每年300元。
  19、职工体检费 反映在职、离休、退休人员每年的福利体检费用支出。暂核定年人均600元。
  20、印刷费 反映单位印发的公文、书刊等印刷费用的支出。按照每印张0.2元,每人每年1000印张,年人均印刷费200元。
  21、办公设备购置费 反映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费用。
  以每人一台计算机及相关配件4200元,使用寿命为7年计算,年人均600元。
  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23、被装购置费 反映公检法司等单位按要求购置的被装支出。计算时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年人均支出标准测算。参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2]53号),每人年均置装费按250元计算。
  24、其它公用经费 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公用经费支出,如行政赔偿费、诉讼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党建工作经费、移动通讯补贴等。
  第十四条 对于人数少于50人的部门,除按人均定额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预算外,每个部门安排10万元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在市委或市政府大楼内(金福星大厦)办公的单位,其水电费、办公电话费、办公楼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办公楼维修费等共同负担的费用,财务独立单位按年人均4000元,财务由办公厅代为管理单位按年人均5800元,在年初预算批复时统一划给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由办公厅负责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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