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进行了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市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