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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6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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