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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2008年8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12日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推进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依法投资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度假区内的行政事务,行使规定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第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负责度假区规定权限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水域、水资源、水利设施、水系航道、船舶、养殖捕捞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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