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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2008年8月2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10日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2008年8月20日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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