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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建材〔2009〕14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为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施使用备案管理,并定期发布备案产品目录。第一批实施备案管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主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辅料、建筑幕墙、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持有效《河北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可持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省级以上型式检验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换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三、新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的申办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依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在原管理渠道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并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情况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日常监督巡查。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没有备案的,要及时告知、督促其生产供应单位办理使用备案。

  请各设区市建设局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负责本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在实施中有何问题,也可一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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