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细化标准:
1.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如以营利为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3.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罚款;如以营利为目的,处1万元罚款;
4.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5.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无违法所得的:
1. 违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500册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
2. 违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000册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 违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500册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 违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000册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
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细化标准:
有《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
六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以下情况处以罚款:
1.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违规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有第(七)项至第(十二)项所列违规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
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细化标准:
有《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
六十二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以下情况处以罚款:
1.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违规行为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有第(七)项至第(十二)项所列违规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有《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按以下情况处以罚款:
1.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