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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


  积极鼓励“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民营企业的,在二年过渡期内,允许其沿用转化前税收征收办法。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产业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扶持,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二次创业”工业项目,优先进园区,新建厂房按42元/m2交纳工程报建费。市里每年滚动扶植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成功人士富而思进,由非生产性领域向生产性领域“二次创业”,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二次创业”。关心帮助创业失败者,坚定创业信心,增强创业能力,寻找创业门路,大胆进行“二次创业”。

  二、放宽创业限制条件

  拓宽创业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不论企业所有制类型,都可以平等进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联合、并购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降低准入门槛。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卫生、计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书后,按照分期限出资原则设立。允许土地经营权、资源开采权、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设立公司制企业。

  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权下放城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推行工商独任注册制度,变更登记、备案、证照管理等有关工商登记申请,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受理和决定。提高工商登记时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个体工商登记手续应在3天内办结,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应在5天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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