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
(长发[2008]23号 2008年9月16日)
创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只有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小康;只有全市上下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来,才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为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内在动力;只有把创业富民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才能凝聚强大的创造合力,在富民强省中勇当领头雁,担当主力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创业主体,强化政策扶持,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百姓创家业,支持能人办企业,引导干部干事业,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努力把长沙打造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适宜创业的现代都市。为深入贯彻市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市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
广泛动员全民创业。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各类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鼓励留学归国人才、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充分利用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激励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奋发进取,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全民创业。
大力扶持初始创业。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创业场所、创业技能等方面的现实困难,消除各类社会群体初始创业的各种障碍。初始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初始创业三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统一归口收取,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创业扶持。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初始自主创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三年内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业扶持期以后,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继续给予两年奖励性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