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从事生产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已申办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企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而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前述细化标准,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进行定期排查,但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建立制度、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十一条第三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细化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数占需培训人员总数的10%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数占需培训人员总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数占需培训人员总数的20%以上30%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数占需培训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