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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8、矿井总风量不足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配备防治水专门人员,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有关技术设备、仪器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或者未查明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下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0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1、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不超过100吨或者掘进巷道不超过50米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掘进巷道5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 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或掘进巷道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5000吨以上或掘进巷道1000米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0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0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易燃和自燃的煤层,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或者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点或观测站并进行监测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7日,限10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开采易燃和自燃的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采掘工作面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开采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只有一个单回路供电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并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
  1、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的,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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