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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细化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的,或制定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或单个回采工作面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50%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或单个采区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25%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0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按要求配备了瓦斯检查员,但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瓦斯检查员数量配备不足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或未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限5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5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5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5日,限10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5日,限5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标校不及时,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限2日内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限60日内改正,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限5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立即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形成通风系统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的,责令停产整顿,至备用主要通风机安装、调试完善为止,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立即改正,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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