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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08〕154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南昌、九江、新余、鹰潭市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制定了《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经我办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并结合本省煤炭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实施煤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细化标准》参照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对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细化标准》未予细化。
  全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的,依照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细化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等情节,决定从轻处罚的,在《细化标准》确定的最低档处罚幅度内给予处罚;决定减轻处罚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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