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等行为。
对单位处以4-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5-2万元罚款。
前次审计已就上述事项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将"账外收支"、"小金库"纳入单位法定账簿内核算,本次审计发现其并未调整仍存"账外"的,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2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的罚款。
第四部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一、《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罚款幅度细化为:
1.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1-2%的罚款。
2.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1-2%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2-3%的罚款。
3.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2-3%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3-4%的罚款。
4.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00万元以上的计划外工程,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3-4%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4-5%的罚款。
二、《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
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幅度细化为:
1.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1%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1-2%的罚款。
2.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1-2%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2-3%的罚款。
3.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2-3%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3-4%的罚款。
4.对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00万元以上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3-4%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4-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