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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2.以涂改、擦抹、拼接等方式变造票据的行为。对单位处以0.5-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1万元的罚款;变造票据金额或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
  3.转让或者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对单位处以0.5-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1万元的罚款;转让或者买卖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
  4.不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对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单位处以0.5-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0.3-1万元的罚款;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金额或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是指无权制作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刻制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印)制章是指企业和个人使用伪造、刻制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1.伪造执收执罚部门使用的收费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对伪造单位或个人处以1-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伪造单位或个人处以3-5万元的罚款。
  2.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对单位处以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5万元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上述所列行为以外的财政收入票据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行为;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收费票据的行为,虚开收费票据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拆本使用票据、拒不开具票据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财政收入票据使用;使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票据的;为他人开具、或为自己开具、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介绍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等等行为,对违规使用、管理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处以2-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且多次违规使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5万元的罚款。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罚款幅度细化为:
  1.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银行、非金融机构存单等形式或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三个月以上不还等行为。
  以上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0.3-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2-0.5万元的罚款;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的罚款;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万元的罚款。
  2.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
  以上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0.3-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2-0.5万元的罚款;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的罚款;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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