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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罚款幅度细化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指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不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对单位处以0.5-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0.3-1万元的罚款;印制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2万元的罚款。
  2.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对单位处以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3万元的罚款;印制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5万元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转借是指有权使用财政收入票据的企业和个人违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串用是指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不按国家规定使用相应类型的票据,而在财政收入项目、种类上擅自串换使用的行为;代开是指使用财政收入票据的企业和个人,用自己的票据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1.企业向关联企业出借财政收入票据等转借行为。对转借单位处以0.5-2万元的罚款,对使用出借票据的关联企业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1万元的罚款;转借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转借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使用出借票据的关联企业处以3-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
  2.用普通收款收据代替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对串用单位处以0.5-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的罚款;串用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串用单位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
  3.控股公司为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等代开行为。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处以0.5-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的罚款;代开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是指无权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企业和个人非法、私自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抹、拼接的方法,对真实的财政收入票据进行加工和改造;买卖是指企业和个人不依照财政收入票据领购的规定和程序申请领购,而是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以及领购财政收入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让及出卖;擅自销毁是指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擅自损毁财政收入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的行为。
  1.非法印制行政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行为。对单位处以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的罚款;非法印制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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