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和个人与国家机关合谋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金额30-4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4万元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将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消费性项目。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改变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用途金额10-20%的罚款。
2.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拨款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性支出。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改变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用途金额10-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1万元的罚款。
3.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者国债转贷资金。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国债转贷资金金额2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的罚款。
4.将用于公共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为企业和个人牟取私利。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改变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用途金额30-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5.将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发展的产业。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使用财政资金或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金额30-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有偿交易等行为。
对无偿使用财政资金或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2.将企业和个人的支出转移到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中列支。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挤占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金额10-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2万元的罚款。
3.同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约定,从其未来的收益中提成等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10-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的罚款。
4.以滞留、占压、截留等手段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转存转贷,获取不当利益;直接向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收取不当利益;通过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不公平分配,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对企业和个人处以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金额1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5万元的罚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