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暗中截留。暗中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以未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的财政收入15-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3万元的罚款;暗中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处以未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的财政收入20-2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4万元的罚款;暗中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以未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的财政收入25-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对企业处以不缴、少缴或截留财政收入1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5万元的罚款。
(四)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罚款幅度细化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企业和个人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主管机关的批准,冒领财政资金和贷款;企业和个人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等行为。
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下的,对企业和个人处以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金额10-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1万元的罚款。
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对企业和个人处以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金额2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的罚款。
骗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以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30-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2.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资料申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补贴资金。
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下的,对企业和个人处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金额10-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1万元的罚款。
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对企业和个人处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金额20-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的罚款。
骗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金额30-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