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审法发〔2008〕17号)
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促进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省厅在充分听取市、县审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西省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
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
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机关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审计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适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审计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审计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审计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