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迫、摊派捐献或者私分、违法使用捐献的;
(8)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9)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10)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
(11)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2)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
(3)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4)暴力抗法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6)发生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的;
(7)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8)其他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
三、《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标准细化为:
1.人数在1至4人,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发现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3)诱惑、胁迫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4)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6)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宣扬、鼓吹宗教极端主义的;
(2)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
(3)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4)暴力抗法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暴力抗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