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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7)强迫、摊派捐献或者私分、违法使用捐献的;

  (8)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9)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10)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

  (11)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2)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

  (3)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4)暴力抗法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6)发生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的;

  (7)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8)其他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

  三、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标准细化为:

  1.人数在1至4人,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发现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3)诱惑、胁迫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4)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6)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宣扬、鼓吹宗教极端主义的;

  (2)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

  (3)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4)暴力抗法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暴力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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