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赣民宗字[2008]157号 2008年12月29日)
一、《宗教事务条列》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列》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标准细化为: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符合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所有条件,并且是首次发现举行,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2)举行宗教活动1天至3天的;
(3)其他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2)举行宗教活动超过3天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的;
(5)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
(6)违背社会公德,进行迷信活动的;
(7)强迫、摊派捐献或者私分、违法使用捐献的;
(8)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9)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