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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接到省经贸委书面通知或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负责,时间为次年1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年审内容:典当行上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典当行经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年审手续;典当行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经过整改合格后,给予办理年审手续;典当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原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年审,吊销其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将有关情况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经贸委。

第七章 终止

  第六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经贸委或委托设区市经贸委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省经贸委交回商务部。原发证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
  《典当经营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或拒不参加年审,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的规定作退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不能通过年审或者虽已通过年审,但在年检中被公安机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由省经贸委或委托设区市经贸委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告典当行终止,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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