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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法人股东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七)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年审材料。电子文档直接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纸质文件报送设区市经贸委(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中相同栏目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十二条 设区市经贸委对辖区典当行提供的年审材料,必须认真进行核实和审查,实事求是签署年审初审意见。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年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签署的年审初审意见不符合事实,由省经贸委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并与新增设典当行工作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典当行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审材料电子数据,同时向设区市经贸委报送纸质文件;
  (二)设区市经贸委对典当行报送的纸质文件进行初审,出具本辖区典当行上年度年审报告和《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连同典当行报送的纸质年审材料和本年度辖区典当业发展规划,一并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对设区市经贸委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和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业务检查的情况,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年审结论,按规定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经贸委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将上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和《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及《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连同本年度典当业发展规划一并报商务部;
  (五)省经贸委返还通过年审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五十四条 年审期间,省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二)要求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又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五十六条 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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