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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设区市经贸委要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及时掌握辖区内典当行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切实履行好典当监管职责,并将每次检查的结果于7日内上报省经贸委。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经贸委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设区市经贸委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全面落实和执行商务部、省经贸委的典当监管工作要求,配合省经贸委检查并处罚辖区内典当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包庇。
  第四十三条 省经贸委将单独或会同省有关部门,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不定期对全省典当行进行业务检查。参照商务部的做法,检查的情况将与设区市典当行新增设工作相结合,同时作为典当行年审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四十六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年审

  第四十八条 凡正式开业且开展了业务的典当行,都必须参加当年度的年审。
  第四十九条 典当行年审时间一般为次年1月1日开始,3月1日结束。具体时间由省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度年审通知中确定。各设区市经贸委和典当行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年审工作。
  第五十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上年度的典当经营情况和当票使用情况;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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