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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时间不到一年和处于整改期间的典当行不进行任何事项的变更。相同事项连续两次变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严禁擅自变更注册资金、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股本结构等,一经发现将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再次发现擅自变更的,视为整改后仍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根据商务部的有关工作安排,省经贸委于每年6月和9月两次集中办理典当行的变更事项。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只能在《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典当行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典当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非法融资或变相集资吸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倒卖或变相倒卖经营《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得参与洗钱和销赃等非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作为典当年审材料。
  第三十七条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典当业实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按季向省、市典当监管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具体报送要求见《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经贸综合发[2007]55号)。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典当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省、市典当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种检查、年审以及旨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工作。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九条 设区市经贸委要指定和指派综合素质较强的科室和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监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条 设区市典当业务监管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商务部和省经贸委组织的学习、考察和培训,认真学习《典当管理办法》,了解典当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典当行设立的基本条件、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典当经营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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