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复印件;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修改后的典当行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后必须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且需向设区市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增资变更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复印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增资为新自然人出资的,应提供该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增资为法人股东出资的,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提供法人股东会出资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证明和审计报告,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七)修改后的典当行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机构名称变更,需向设区市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修改后的典当行章程。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同时变更股权和法定代表人,且法定代表人为新增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应先变更股权,再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形成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涉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先变更法定代表人,再进行其他事项变更,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形成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条 设区市经贸委要对典当行提交的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规范、符合要求。并将典当行的所有变更材料连同《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并报省经贸委。
第三十一条 典当行变更有关事项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供《
典当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依照《
典当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