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五)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六)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新增设典当行必须在接到省经贸委书面通知或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业,并提前将开业日期通知省、市经贸委。
第三章 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变更以下事项之一的,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批准:
(一)分立、合并、跨设区市迁移住所;
(二)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及以上;
(三)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变更以下事项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批准,报商务部备案:
(一)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
(二)对内转让股份及对外转让股份累计不到50%;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变更部分股权,需向设区市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股权转让协议。如股权受让方为法人股东,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法人股东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供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股东会出资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证明和审计报告,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股权受让方为自然人,应出具受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简历、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股权受让股东的出资承诺书;
(五)修改后的典当行章程(全部内容,下同)。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向设区市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简历、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修改后的典当行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机构住所变更,需向设区市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