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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清单由省经贸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在当年度新增设典当行通知中明确。
  第十四条 设区市经贸委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可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拟设立典当行所在地县(市、区)经贸委征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同时,按照商务部和省经贸委的有关要求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设区市经贸委对材料符合要求的拟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按申报的先后次序,向省经贸委提出拟新增设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对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拟新增设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年度指标和日常业务监管情况,将拟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批准同意后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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